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审理。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合议机构进行审理。 市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确定案件审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