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应当审查下列事项并报请市行政复议机构作出决定: (一)是否需要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 (四)是否需要组成合议机构进行审理; (五)是否需要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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