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访机构认为信访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可以转给市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接受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信访事项的,可以转给信访机构办理,信访机构应当接受并依照信访条例予以处理。具体转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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