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四条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列明该第三人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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