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二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依据包括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证明行政行为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以及其他证明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市行政复议机构不得拒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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