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市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http://192.168.168.101:168/golaw?dbnm=gjfg&flid=111601199901&lknm=%b5%da%ca%ae%ce%e5%cc%f5#law_firsthit)第一款所列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五)行政复议申请存在其他不应当立案受理的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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