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有明确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市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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