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机关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行政复议的案由; (三)全面、客观阐述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等情况,并且对申请人的请求表明意见; (四)被申请人的盖章; (五)答复的日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