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受理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窗口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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