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七条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执行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