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当场为申请人记录前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