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