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二条 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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