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一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采信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或者行政行为作出后形成、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根据。 市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行政行为的根据,但是可以作为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终止行政复议审查的根据。 市行政复议机构收集的证据是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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