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下列情形属于其他正当理由: (一)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超过申请期限的; (二)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因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就相关争议进行协商、调解超过申请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