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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