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四条 决定以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澄清事实、核实证据。具体听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