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行政机关适用简易行政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行为未达到举行听证标准的案件; (三)行政机关收费行为未达到举行听证标准的案件; (四)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 (五)行政争议双方协议按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 (六)其他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协商、调解的方式进行,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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