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市行政复议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