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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