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行政争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