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核发、变更、中止、撤销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决定不服的;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法定给付决定不服的;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婚姻登记、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决定不服的; (八)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民事纠纷裁决不服的; (九)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启动行政程序等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程序性处理决定不服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出让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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