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且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二)针对公务员或者机关内部、隶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奖惩、任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部行为; (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有产生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和解释性答复; (六)没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司法行为; (八)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作出的非自主行为;但是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除外; (九)落实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行为; (十)信访机构依照《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督促检查、指导等处理信访事项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不再受理决定等重复处理行为;但是行政机关的答复意见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除外; (十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