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