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或者在行政复议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一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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