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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