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经遴选的有关行政机关、法律界和社会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遴选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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