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各区(县)设立派驻机构,办理所在辖区行政复议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