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参加人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条例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为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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