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参加人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十八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没有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第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