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配备办案能力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由从事行政管理或者法律工作两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担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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