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参加人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十九条 同案申请人超过五人的,应当在申请人中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超过市行政复议机构限定期限仍未选定的,由市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指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