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确定的被申请人不适格的,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决定驳回其相关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遗漏被申请人的,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追加的,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职权追加被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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