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参加行政复议。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市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市行政复议机构。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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