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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