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应当是在该行政行为作出前形成、收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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