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八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向有关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有关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