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结论;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前款规定的证据必须经市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行政复议定案的根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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