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参加人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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