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订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强制决定文书,执行相关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法律和政策措施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六)对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拟订行政复议意见书;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九)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十)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需要其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二)办理或者组织办理市人民政府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议、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三)定期组织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议、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十四)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