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参加人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实行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