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达成和解;当事人经和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送达所有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