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六十一条 市长可以委托市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