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