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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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条 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人员。辅...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条 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预防、制止违法犯...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条 文职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配置辅警规模。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抚恤...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七条 公安机关是辅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辅警的用人额度和招聘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招聘辅警由公安机...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九条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一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政法英模、因公牺牲和因公伤残公职人员、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中定向招聘...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辅警上岗之前,应当由所在单位组织宣誓。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五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六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休息休假,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七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九条 辅警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为直接参与执法执勤以及高...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一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二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年度培训、晋升培训和专项培训,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训...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辅警层级化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各层级辅警岗位数和聘任条件,并将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市、区...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五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中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岗...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七条 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警用汽车和警用摩托车。
辅警不...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八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不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条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一条 辅警履行职责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赔偿后,应当...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二条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或...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