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人员。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均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给予支持。辅警履职行为及其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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