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条 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的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