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条 文职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新媒体运营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的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新媒体运营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