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配置辅警规模。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抚恤慰问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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