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